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部门监督协同的招生工作格局,落实招考分离要求,推进招生规范化建设,完善招生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与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按我校提档比例要求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诚信记录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一条 在非平行志愿批次,当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所有加分不得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同)。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戏剧影视文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单列专业(下称单列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类别只录取明确填报该志愿的应届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且其投档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所在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单列)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十七条 内地班、民族班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强基计划、港澳台侨招生办法按教育部、联招办等部门有关规定及本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患有严重心脏病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的六种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到药学、医学类各专业,不予分流到考古学、预防医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详见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如下:武汉大学杜伦大学联合学院的地球物理学、地理科学专业8.8万元/人年,智慧水利、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9.8万元/人年,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11.5万元/人年;城市设计学院的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前四年学费7.2万元/人年,第五年按邓迪大学相关专业当年学费标准;药学院的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前三年学费8万元/人年,第四年按奥克兰大学相关专业当年学费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入学后对其进行全面复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一经认定,学校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 艺考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不同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不得互转。武汉大学杜伦大学联合学院的学生仅可在学院内部互转专业,且各专业人数不得超过入学当年教育部批复的该专业人数上限。单列专业学生投档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武汉大学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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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